“恶意透支”的行为认定: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,应当认定为《刑法》第196条规定的“恶意透支”。
(1)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,无法归还的
(2)肆意挥霍透支资金,无法归还的
(3)透支后逃匿、改变联系方式,逃避银行催收的
(4)抽逃、转移资金,隐匿财产,逃避还款的
(5)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
(6)其他非法占有资金,拒不归还的行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