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且自愿支付后,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2条规定:“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”根据这一规则,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:一方获有利益;他方受到损失;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;获利没有合法根据,即无“法律上的原因”,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。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,并非没有“法律上的原因”。因此,对于这种情况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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